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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2011年第1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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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象牙及其制品规范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8〕25号)要求,国家对象牙制品加工经营活动一律实行定点加工、定点销售,对象牙制品实行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管理制度。 根据全国象牙加工经营活动监督检查情况和增设象牙制品加工、销售企业及场所的申请,经专家统一评审,现将本公告发布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全国象牙定点加工、销售企业及场所予以公告(见附件1、2)。其中,仅限附件1所列企业在指定场所加工象牙制品,仅限附件2所列企业在指定场所销售象牙制品,不得擅自改变指定加工、销售场所。其他拥有合法来源象牙原料或制品的企业,需要加工销售象牙原料或制品时,须经法定程序获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委托或转让给公告所列企业在指定场所实施。 凡本公告发布前有关象牙制品指定加工、销售场所与本公告不相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 允许从事象牙制品加工活动指定场所及所属企业名单 2. 允许从事象牙制品销售活动指定场所及所属企业名单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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