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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关于工艺美术大师评选暂行规定
 

莱芜市工艺美术协会文件

 

莱工艺美协字〔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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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关于工艺美术大师评选暂行规定

(讨论稿)

  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表彰长期从事工艺美术创作、技艺精湛、成绩显著和贡献突出的人员,促进我市传统工艺美术产业技术创新和特色经济的繁荣与发展,参照《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评选范围

  我市从事雕塑工艺、金属工艺、编织工艺、仿古家具、珠宝首饰、绘画、石雕、刺绣染织和编织、艺术陶瓷、工艺玻璃、工艺蜡烛或其他工艺的工艺美术工作者,凡符合下列评选条件的,均可报名参加首届莱芜市工艺美术大师评选活动。

  二、评选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中华民族文化,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

  (二)从事工艺美术专业设计创作十年以上(含十年);

  (三)具有工艺美术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技术精湛,熟练掌握工艺美术设计、制作。有2件以上(含2件,下‘同)作品获得省级政府部门或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主办的全省性工艺美术作品评审银奖以上,或有1件以上作品获得国家主管部门、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主办的全国性工艺美术专业展会银奖及相当于二等奖以上,或有2件以上作品获得本市工艺美术作品展评审金奖。

  (五)能系统总结本专业技艺创新理论,并在市级以上刊物或主管部门及协会(学会)主办的有关研讨会上发表、交流的相关专业论文;

  (六)热心技艺传承或技术指导,在培养本专业人员或在产品继承创新开发方面成绩显著;

  (七)对未能完全达到以上规定条件的,但为本市工艺美术事业的发展做出以下突出贡献的主要人员,可适当破格授予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1、在自主开发工艺美术新型产品方面成果突出的。

  2、在行业岗位上贡献突出获得市政府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表彰的。

  3、独立设计制作的产品质量在市内外同行中享有较高知名度且市场畅销的。

  4、在全国全省举办专业技艺现场表演大赛中获前三名的。

  三、组织机构

  成立莱芜市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经信委、市人事局等部门的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组建工艺美术专家库和批准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确定每个评审年的评选人数和评选条件要求;组织评选工作,并对经评审通过、拟授予莱芜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人员的审核。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的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经信委。

  四、评选形式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个评审年从工艺美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工艺美术大师申报人的资格评审。评审委员会由13人组成,评选表决以评分制综合得分为依据,以11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的票数达到与会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的为通过(具体评分标准在评审细则中另行研究确定)。

  五、评选程

  (一)申报评选莱芜市工艺美术大师的工艺美术工作者,应向莱芜市工艺美术协会报名,并递交下列材料:

  1、填写《莱芜市工艺美术大师推荐申报表》;

  2、申报者从事工艺美术设计工作的经历和相关资历证明;

  3、在市级以上等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技艺总结或个人作品集;

  4、省级以上工艺美术专业展的获奖证书(1999年后主要获奖作品应附版权登记证或外观专利证书);

  5、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市以上荣誉证书;

  6、代表作品的6R5寸)彩照及关于作品的文字介绍;

  7、近期2寸的个人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8、证明本人真实材料的承诺书。

  上述申报的材料均应上报一式三份,并装订成册(A4);有关证书的复印件需加盖审查单位的公章。

  有工作单位(含私营企业)的申报者,由所在单位对其原始的真实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无工作单位的工艺美术工作者可以由所在区的工艺美术协会提出初审意见后,呈报当地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审查。

  (二)申报者所在的工艺美术协会对申报者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和负责,并提出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市工艺美术大师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对审核中发现疑问的事项,应当及时进行复核。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符合评审条件的申报人的资格条件、成果业绩在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示15天。评审委员会对公示后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报人材料进行考查,并按照择优评选原则提出评审意见;对考查和公示中发现涉及获奖作品作假等有异议的申报人,采取现场操作测验,由专家代表集体提出鉴定意见。

  六、审定并授予称号

  (一)领导小组将评审委员会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向社会公示15天后,根据评审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审定;

  (二)领导小组将最后审定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莱芜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并颁发证书。

  七、附则

  (一)“莱芜市工艺美术大师”评选每四年评审一次,在评审年的10月至12月进行。

  (二)各区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在推荐过程中,应本着严谨认真的态度和负责精神,实事求是,广泛听取和尊重同行专家的意见,注重真才实学和自主创新能力,严禁不正之风。

  (三)“莱芜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为终身荣誉。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评审委员会确认,由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所获称号,收回荣誉证书,追究本人承诺责任,同时通报批评并终止其享受的待遇。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荣誉的;

  2、剽窃、仿造他人作品,或以作者冒名顶替或以挂名合作等不正当的手段骗取获奖证书,或且伪造证书证件以及其他严重丧失艺德的;

  3、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01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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