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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会概况-莱芜市工艺美术协会章程(草案)  
 

                         莱芜市工艺美术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全称为“莱芜市工艺美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Arts Association of laiwu”缩写为AALW.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市从事工艺美术产品生产、科技、教育、流通等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赢利性的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要求,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热忱为行业发展服务,努力提高工艺美术行业的科技水平 和管理水平,促进工艺美术行业的发展,繁荣全市的工艺美术事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莱芜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莱芜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上级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山东省莱芜市龙潭西大街。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政府制定法律法规、行业政策提供决策建议。开展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收集、汇总、分析工作;研究行业的发展方向和战略;拟定行业的长远发展规划;做好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行业协会委托的工作。
    (二)协助政府搞好全行业各种标准的修订、贯彻及全行业产品质量评价、评比和质量认证,推动本行业的科学研究、技术改造和新产品研发。牵头组织莱芜市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评审鉴定及管理工作,颁发传统工艺美术和工艺美术名人证标、印记。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参加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和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评选的人选推荐工作。
    (三) 组织行业技术交流、人才培训、国际合作和行业的人员外出学习考察。
    (四)组织和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的开发与应用,开展咨询服务,出版会刊,搜集分析国内外行业的经济技术信息,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和市场预测,及时反映行业的重要情况,提出解决行业共性问题的建议,组织行业经验交流与咨询服务工作。
    (五) 参加省内外及国际性专业会议和有关活动,推动行业内外多种形式的联络和联合,协调行业内部和行业间得生产经营、技术合作等经济活动。
    (六) 推动行业的增收节支和环保节能工作,发展工艺美术行业的公益事业。调解会员纠纷,协调行业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 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全行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八) 组织产品展评、展销、展览、展示等有益于行业及社会的其它活动。
    (九)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等委托的有关本行业的活动及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凡从事工艺美术生产、科技、教育、流通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各种所有制单位,拥护本协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均可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成为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的法人代表为参加协会的正式代表。
    对发展我市工艺美术事业做出贡献的个人和工艺美术专家及技术人员,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资格审查批准,可入会成为个人会员。
    凡热心帮助我市发展工艺美术事业的离退休领导、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经本协会理事会通过,可聘为名誉会员。本协会团体和个人会员均采取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会员入会和退会均须按本会规定办理手续。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和监督权;
    (三)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本会出版的有关书刊和资料,优先享用本会提供的各项资讯服务;
    (四)向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生产、技术等方面的资料和经营管理经验;
    (五)会员的科研成果、论文等资料可在本协会出版物上优先发表;
    (六)有提请协会保护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业务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向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生产、技术等方面的资料和经营管理经验;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按协会规定办理手续。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聘请协会名誉理事长和顾问;
    (七) 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 按照理事会要求制定协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负责协会日常工作,搞好协会财务管理,做好各项联络和协调工作;
    (三) 执行理事会决议和交办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及刑事处罚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协会开展工作和活动;
    (三) 提名福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订,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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